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0:12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照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做好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业务指导,并对重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对纳入城建档案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材料,施工阶段的文件材料,竣工阶段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图。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在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组织进行普查的单位应在普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在城市的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免造成地下管线损坏。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产权转让的,其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并由受让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停建和缓建的建设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因被撤销或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必须在终止前向其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城市勘测、设计、施工、土地管理等专业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在本部门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规划档案在本部门保管十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制镇形成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移交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七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并处100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秦政[1986]24号文件——《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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