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可行性研究
时间:2023-07-05 11:43:02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设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得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整体经营起着重要作用。虽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设立监事会,但每个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有一个监督机构。即使公司很小,也不能没有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下设哪些机构

公司的监事会下设专门的审计部门,上市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的审计和稽查职责,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审计部门由监事会主管并直接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内部审计;

在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或监事会对上市公司某一项或多项财务指标发生置疑时,对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财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在涉及依法需要监事会独立发表意见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购买与出售等事项时,根据监事会的要求,行使专项审计稽查职能,对上市公司拟签署的有关交易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全面监督检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分析评价经营绩效与经济责任;在不影响行使上述职责的前提下,经监事会许可,审计部门可以接受董事会或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对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稽查;行使其他审计、稽查职能。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设立监察、考评等职能工作小组,监事会设立职能工作小组的上市公司应该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明确其职能和权利义务范围。监察、考评职能工作小组为监事会非常设机构,隶属于监事会管辖并直接对监事会负责。监察、考评工作小组履行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监察工作,负责对其工作情况、绩效、薪酬等进行综合评价等。对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察、考评结果经监事会通过后,发表监事会独立意见,并将其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撤换、薪酬与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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