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要约的行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所未的不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般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两者约束力不同,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对象不同。
一、拒绝要约是什么行为
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所为的不承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拒绝要约的方式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要约直接予以拒绝;默示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保持沉默。要约在被拒绝以后失去效力。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三、要约有效的条件
要约有效的条件: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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