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实践中,经常有离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形,离婚过程夫妻另一方应注意收集以下的证据:(1)证明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或一方在举债后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追认过。但实践中这样的证据比较难举,最好是在在夫妻生活过程中共同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凡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举的较大债务必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留下书面的字据,否则为个人债务,但这样的约定需要观念上的转变,但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2)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没能找到有效的证据推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那也不要轻易的放弃。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对离婚有利
书证在离婚案件中被广泛使用。如:结婚证、公证书、担保书、遗嘱、借据、情书等,书证存在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有重大瑕疵。在书证的适用上,要注意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一条链条,共同加强被证明事实,这样证明力就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概率也会增加。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和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并不太多,加之当事人保全意识的缺乏,当事人提供的物证数量很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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