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频司法鉴定的内容
1、说话人鉴定
它是利用声谱仪等综合检验方法对录音中说话人与已知说话人的语音进行分析,以确认说话人是否信号较弱而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录音进行处理,以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能够听辨清楚言语内容。
2、语音人身分析
就是根据录音中的言语内容对未知说话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活地域、文化水平、职业特点进行的分析推断,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
3、图像鉴定
对录像带、光盘(如:VCD、DVD)等载体所记录的人体、物体图像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并对记录的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鉴定。
4、声像器材的鉴定
是指对声像资料的种类、牌号、厂家、产地的检验以及声像资料是否某台录音机或摄象机录制等。
5、音像制品检验鉴定
即确认音像制品是否盗版。
6、语音内容整理
对录音资料通过处理、听辨整理话者语音文字内容。
动态特征、质量、数量的检验鉴定:通过图像测量比对技术确定图像中的人像身高和物体质量、数量;通过图像中特征比对确定人与物的同一;在视频图像内容的检验鉴定中,还可利用每秒二十五帧的特点,利用专业软件进行逐帧分析。
7、声纹鉴定
声纹,也称语图,是由专用的电声转换仪器(语图仪)将声波特征绘制成的波谱图形。声纹鉴定就是把未知人的语声和已知人的语声,通过语图仪分别制成声纹图谱,再依据声纹图上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确定二者是否为同一人。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八个程序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
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五)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五、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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