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措施
时间:2023-07-05 10:31:41 3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执行的标准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接待客人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如果有几种罪行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必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处管制有案底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是属于被判处有罪,而被判处有罪后,是会有案底的,案底指的是犯罪记录。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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