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工作环境必须安全可靠;
(2)操作人员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设台(站)单位和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4)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标准。
二、办理材料
原件归档
原件核查
原件核查
原件核查
原件核查
原件核查
变更无线电台核定项目的需提供,原件归档。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南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其中2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版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初审通过,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电子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齐。予以初审通过的申请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窗口等方式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选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款,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领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审查意见,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款,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台(站)和渔业无线电通信秩序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三?保留渔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船舶港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及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除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只针对渔民的其他费用。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一条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下述规定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核发电台执照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国家或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上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一)农业部直属单位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按有关规定到农业部或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二)省辖海洋渔业船舶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三)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省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省辖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
渔业船舶非制式电台的审批和执照核发单位以及内河湖泊渔业船舶制式电台的执照核发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确定。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条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授权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农业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海区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6年)
第十条设置使用下列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按本条规定报请相应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短波岸台(站)、农业部直属单位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经农业部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除上述(一)项外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海区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并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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