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时间:2023-03-15 15:00:11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非法证券犯罪主要有两种:

1、编造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以转让股权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主要类型

洗钱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高利转贷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变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伪造货币罪。

二、六种新型非法集资方式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资。

3、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投资,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以“养老”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5、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6、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资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三、非法集资员工担什么责任?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不管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发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单位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职务、地位和作用,是否知道内情且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情节,不能一慨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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