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行为的界定
时间:2023-09-05 15:40:23 2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描述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况,包括向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因病或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以及逃跑后被通缉追捕时主动投案。这些情况都被视为自动投案行为。

以下为符合自动投案行为的具体情况: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3.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自 动 投 案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犯 罪 情 节 的 从 轻 或 减 轻 ?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逃、逃亡过程中,自愿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降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自动投案具有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自动投案可以表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有悔改之心,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从而在量刑时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其次,自动投案可以避免国家机关在追逃过程中使用过激手段,导致无辜人员被牵连,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从而在量刑时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动投案并不等同于自首。在自首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可以与司法机关达成自首协议,并承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重要证人证言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等情节。而自动投案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逃、逃亡过程中,自愿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降的情况。因此,在认定自首与自动投案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自动投案可以作为犯罪情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具体是否成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逃、逃亡过程中,自愿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降的情况。自动投案具有一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并不等同于自首。在认定自首与自动投案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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