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汽车案与最惠国待遇
时间:2023-04-25 04:30:17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基础上,历经多次磋商谈判,修改、增补协议与协定,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WTO协定包括四个附件,附件一包括《关贸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附件三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PRM);附件四为《复边贸易协定》。在这套法律体系中,附件一是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是WTO法律有关贸易部分的实体法内容。附件二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程序规则,在向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稳定性及预见性方面起着主要作用。附件三是有关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法律制度,它要求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及实践保持透明,并通过对透明度的要求促使WTO各成员方遵守WTO规则。附件四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了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的全部内容。我们将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开始对WTO法律逐一进行介绍。现以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介绍GATT第一条的最惠国待遇(MFN)。

1998年,加拿大根据汽车关税政令(MVTO)以及一系列特别许可证(SRDs)给予某些汽车制造商以进口免税待遇。MVTO是源于加拿大和美国为解决双方在汽车领域的纠纷而达成的双边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确保北美市场汽车生产的合理化。在MVTO中,加拿大设立了获得免税资格的三个条件:第一,该类汽车在该法律规定的年限里曾在加拿大生产;第二,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在加拿大生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值与进口到加拿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总值相比,不低于一定的比率(销售率);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进口车在本国生产时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在加拿大生产该类汽车时的增值部分(增值率)。同时,加拿大根据其财政管理法案颁布的特别许可证,又给予一些未能满足MVTO规定条件的汽车制造商以免税进口待遇,每一个特别许可证都重新设定了销售率和增值率,以使某些制造商获得免税优惠。

作为在北美汽车市场拥有重要利益的成员,日本和欧盟认为,该法案实施的结果给予原产于美国和墨西哥的汽车进口的待遇明显优于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口,是一个表面公正,但实际上却造成对不同成员方的贸易歧视的法案,原因是只有那些加拿大的汽车贸易伙伴们才有可能满足法律中的三条规定。因此,该法案不符合GATT第1条第1款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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