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被证实的;
(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中舍弃自己救人的;
(5)在防止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不管是什么罪,只要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都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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