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即是指陈某、江某为了讨债而非法拘禁乔伟一事。此事能与江某联系起来的,无非是乔伟同时欠陈某与江某的钱,受陈某授意讨债的汪某是江某的司机,由于江某本人没有实际参与非法拘禁的行为,在此前提下江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一是看其与陈某有无共谋策划非法拘禁乔伟;二是看江某有无直接明确地指使汪某非法拘禁乔某。
(一)陈某没有与江某共谋拘禁乔伟。
本案中陈某的供述已经很清楚地说明,其将乔某限制在宾馆中并派人看守是其个人决定的,事前未与江某商量,事中也没有告诉江某,江某是在事后才知道此事的,由于陈、江两人面对借钱不及时归还的乔某,没有达成要将乔伟进行人身扣押的共识,陈某将乔某进行扣押前与江某没有商量过,在实施扣押时也没有告之江某,据罪责自负的原则,非法拘禁乔某的责任不应由江某来承担。
(二)江某没有指使汪某拘禁乔伟。
江某没有与陈某共谋非法拘禁乔某,江某也没有指使手下汪某去拘禁乔某,案卷的材料已经明确,面对乔某找不到,钱也还不了的情况下,江某只是让汪某想办法将人找到还本金即可,从没有明示或没有暗示汪某去拘禁乔伟。对于江某而言,并不管具体的事务,日常业务打理交给汪某,对于汪某的角色,作为江某朋友的陈某当然也是清楚的,加上江、陈同是乔某的债权人,事先江某吩咐过汪某听陈某的安排向乔伟要回本金,但这不能被曲解成江指使汪某去拘禁乔某。
(三)汪某没有到案,导致关键证据缺失,不能排队汪某自行决定拘禁乔某的合理怀疑。
陈某在法庭上多次提到,汪某个人也有将钱借给乔某作用,自己从没有指使汪某实施拘禁乔某。从证据的角度看,由于汪某没有到案,对于汪某是否受江某指使一节及陈某在法庭上提到的是否汪某自己借钱给乔某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自行决定拘禁乔某等情节,不能有效落实,公诉方不能有效排除汪某自行决定拘禁乔某的合理怀疑,依“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不能认定江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四川一女子袭击辅警获刑
2021年6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的丈夫何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交警现场查获有酒驾嫌疑,何某被带离进行进一步检测时,赵某某突然冲上前对辅警张某、贾某脸部猛扇耳光。在被女辅警控制住后,她又强行往地下倒、拖拽,导致女辅警膝盖、腿部多处被擦伤。经审理后,顺庆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
另据通报,2021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顺庆区李家镇无故拦住辅警寇某驾驶的警车,不让其开走。寇某下车劝其离开,陈某突然攥住寇某警服衣领并掐其脖子意欲伤害。后民警口头传唤陈某到派出所,陈某拒不配合并挥拳击打另一名辅警,其亲属进行阻拦仍不停手。民警依法强制传唤陈某到顺庆公安分局办案区进一步处理时,陈某又当众用右脚踢民警何某下腹部。
经审理,顺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辅警袭击,其行为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陈某系累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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