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除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外,都应由产品的生产者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体。那么,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呢?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先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当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只能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赔偿后,发现应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生产者也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产品质量受害人的优先保护。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什么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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