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中,单位和个人承担企业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实施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第二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在实施过程中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的存在,不包括企业法人的注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登记认定为依据,即企业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新设登记,或者只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本条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对新企业承担的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p>
上述情况,股权转让后,企业只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房屋所有权仍归原公司所有,不转让,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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