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x有、黄x等人利用电视广告虚假宣传实施合同诈骗案获法院有罪判决,其中,主犯朱x有、黄x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从犯李x强、湛x兵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9月,湖北籍人士朱x有、黄x伙同他人在新津县骗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富万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后,朱x有、黄x招聘其同乡李x强、湛x兵等人为业务经理,并利用事先制作的虚假宣传资料进行业务培训,指使员工使用化名对外开展工作。同时朱x有、黄x等人通过电视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全国各地客户前来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经查明,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朱x有等人与全国各地客户签订合同110余份,共骗取客户货款高达130万余元。案发后,被骗的全国各地客户纷纷来信来访要求严惩凶手并赔偿损失,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新津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后,依法全面审查该案证据材料,通过两次退侦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后,以朱x有等四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疏导被骗客户情绪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最终,通过严密指控和精心示证,县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以朱x有等四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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