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应注意什么
时间:2023-06-02 10:15:23 2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缘起: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率改变滥用羁押现状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具有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诉讼的功能,同时也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以非羁押的方式等候审判、享有充分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权利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适用率过低,没有发挥立法者所期望达到的作用。比如公安机关对户籍不在本地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做法,无疑不恰当地缩小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北京市律协宪法指导委员会主任、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生律师坦言,在其14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很少,只有7件。其中,一件因罪行轻微不构成犯罪而得以取保;一件取保后,办案机关不了了之;一件取保后,嫌疑人脱保跑了;三件最终被判处缓刑。她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行取保候审制度法律规定不明,其实践中显现出的弊端可以用“可做可不做,要做就猜谜,客观条件虚无”三句话概括。“可做可不做”,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可以取保候审而不是应当取保候审,对这样一个选择性概念,办案人员当然选择不做,因为相比较而言,不取保不仅承担风险小,也更省事;“要做就猜谜”,是指侦查阶段就要猜审判阶段会判什么刑?猜取保候审后是否有社会危害性?此中不确定因素太多,合理性有限,猜错了办案人就要承担责任;“客观条件虚无”,是指司法实践中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子几乎没有。第二,取保候审决定过程由办案机关单方决定,缺乏公开性,律师不能参与其中,犯罪嫌疑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第三,在羁押这种封闭的环境里,办案人可以轻易获取口供和证据。只有嫌疑人招供认罪后,才得以会见律师,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林律师的执业生涯中,同样也极少有取保成功的。李*林认为,实践中办案机关更多的是把取保候审作为销案的手段,取保候审后案件就不了了之,如此行为,丧失了司法机关行为的正义性;而对于律师为什么不能取保的询问,得到最多的答复就是:“该人不宜取保”六个字。

为改变滥用羁押措施现状,客观有效地评价解决方案的实际效果,发现其中的问题,同时为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订提供实证依据,2007年3月,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北京市律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取保候审制度改革与辩护律师作用扩大”实验项目。

研讨会上,项目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华教授坦言,开展项目实验以来,他最大的收获有两个:一个是发现了程序的价值,尝试将以往秘密的、非公开的取保候审决定过程进行公开化改造,让律师参与其中;另一个是发现了在现实取保候审决定过程中真正发挥着作用,指导着办案人员决定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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