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中国证监会发布文号:证监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咨询业务管理办法》,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2008年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从事上市公司并购财务咨询业务的财务咨询机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财务咨询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并购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负债、收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法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的财务咨询业务本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咨询业务。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查阅委托人的申请文件,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其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谎报。财务顾问履行职责时,不得免除或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字人的责任。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的资格进行管理,监督管理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及其签字人(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发起人)的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保荐人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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