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警告、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可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对造林质量影响较大,或者给经营及使用者带来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对造林质量影响重大的;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一)行政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4、浙林资函[2004]196号。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不超过森林采伐限额;
2、有山林权属证书且权属无争议;
3、有能力完成采伐迹地更新。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或《申请书》;
2、申请采伐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5、个人应提交山场四至无纠纷证明;
6、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应发提交与采伐林木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1、属于林业站发证范围的,林业站受理、审查、发证;
2、属于区林业局审批的,资源林政科受理、审核法制科审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发证
(五)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六)收费标准
按木材基价收取育林基金9%、更改资金6%(省林业、财政、物价联合文件林计[1999]47号、浙财综[1999]31号、浙价费[1999]92号、浙价费[1996]29号)。2008年起暂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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