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管制刀具范畴。
重伤的鉴定标准
(一)人体肢体残缺,如脚指或手指的缺失、胫骨畸形、韧带损伤等;
(二)人体的容貌毁损,如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
(三)丧失听觉,如一只耳听力减退到91分贝以上、两只耳听力减退到60分贝以上;
(四)视觉丧失,眼盲、视力减退等;
(五)功能丧失,如喉损伤不能恢复、骨盆骨折、肾损伤等;
(六)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七)颈部损伤,如胸导管损伤、食管损伤等;
(八)腹部损伤,如腹腔积血、肝破裂;
(九)其他严重损伤。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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