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查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坚持办案与维稳并重,办案与挽损并重和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公开办案和保守侦查秘密相结合的原则,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宜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公安机关管辖;重大的跨区域案件可以确立由案件的主办地和协办地分别管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提高侦查效率,涉案金额的认定宜采取优势证据原则和数额就低原则.涉案资产的追缴和处置要采取有利于被害人的原则,所有的涉案资产由主办地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置。
一、公安机关逐立执法七项规定是什么
逐利执法是指不合理的执法,主要指交警部门粗暴执法、以罚代管等情况频出,罚款成了交警的考核业绩,形成了追逐利益式的执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一、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二、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三、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四、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和依法处理,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五、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六、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七、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进行行政处罚,禁止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和一律顶格罚款。
二、非法集资证据标准怎么收集
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作为重点进行取证,同时还应查明涉案款物的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退赔能力。
对被害人陈述的提取,应主要围绕参加集资的起因、方式、金额、回报(方式、次数、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进行;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为全面查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侦查机关还应及时发布公告要求被害人限期申报债权,对被害人进行确认,并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对涉案书证,应当调取包括非法集资方案、宣传手段,资金来源、资金管理、使用、流向等方面的书证,重点是所集资金的管理、使用、用途等影响非法集资行为定性方面的书证;对财务账目齐全,被告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均能印证财务书证的案件,应以财务账目为核心进行取证;同时,由于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因此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还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
同时,在收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还要紧扣各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以便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以区分行为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共同犯罪的,应当查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对资金的分配、控制或挥霍的数额等,以便于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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