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以下简称甲方:
XXX,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愿意将某地的X亩面积与乙方在某地的X亩面积进行互换。
2、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根据协商的意见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3、互换的年限,至第二轮承包期结束为止,二轮承包期满以后,可以在当时的法律及政策不变的情况双方续签互换协议(也可以在二轮承包期内议定一个年限)。
4、互换以后,如遇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前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同时享用补偿的一方得将另一方的土地还给对方(也可以协商按互换以后的使用方享受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5、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6、土地互换协议上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
7、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土地互换的原则及要求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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