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整车出厂
编号)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从车外能清晰识读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其他机动车应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出厂编号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低速汽车,应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
同一辆车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内容应相同。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内容应与相关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及整车产品标牌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内容一致,并且不应有明显的更改、变动、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垫片、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出厂的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应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
注: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
车辆品牌
/型号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车身颜色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变更车身颜色时,按照实车填写车身颜色。
其他情况下,车身颜色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身颜色一致。
序号
项目
合格要求
核定载人数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下,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号牌板(架)/车辆号牌
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每面号牌板(架)[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除外]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号牌安装孔应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其他情况下,检查车辆号牌:号牌应安装在号牌板(架)处,号牌应正置、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专用固封装置固封,号牌应无变形、遮盖和破损、涂改,号牌号码和种类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记录一致,其汉字、字母和数字应清晰可辨、颜色应无明显色差。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车辆
外观形状
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均应齐全,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灯具的透光面颜色不应有明显差异。机动车配备的后视镜和下视镜应完好。所有车窗玻璃应完好且未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50%,且不得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车辆上装备的商标、厂标等整车标志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其他情况下,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车辆外观形状一致,但装有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时除外;机动车标准相片如悬挂有机动车号牌,其号牌号码和类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注1:查验员可以通过采集机动车标准照片信息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
注2:2012年9月1日前出厂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侧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视为不符合标准规定。
轮胎
完好情况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轮胎胎面及胎壁应无影响使用的破裂、缺损、异常磨损和割伤,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螺母应完整齐全。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注册登记查验时,轮胎数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记载的数据一致;其他情况下,轮胎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机动车标准照片记载的轮胎数一致。
机动车用
三角警告牌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式样及尺寸应符合相关规定。
汽车安全带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卧铺客车每一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注册登记查验时,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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