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怎么确定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1)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
(2)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3)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
2、特殊情况下主体的确定
(1)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盗窃者;
(2)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驾驶人;
(3)雇员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雇主;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驾驶未过户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支配车辆运行和取得运行利益的现车主;
(5)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买受人;
(6)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7)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租人;
(8)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如是无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如是有偿挂靠,则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9)跟教练员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教练员;
(10)质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质权人;
(11)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2)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主体是:承运人、其他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二、车祸后刑事责任如何量刑
车祸后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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