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属于一般主体。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或骗取等方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对于诈骗罪,一般以1000元为立案标准。一、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可以以此来进行诈骗罪界定:(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三)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信用卡诈骗罪界定标准怎样的
信用卡诈骗罪界定标准如下: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有欺诈意图,客观上冒用他人信用卡,才能构成本罪;
2、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有下列情形可证明行为人无欺诈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不知道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一般来说,大多数使用伪造和无效的信用卡可以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欺诈意图,因为行为人是否拥有信用卡应该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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