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妻子摘除子宫不久丈夫两次起诉离婚
原告如此坚持法官认为不妥
妻子摘除子宫不久丈夫两次起诉离婚
一名男子在妻子因病摘除子宫后不久,便提出与其离婚,但被法院驳回。数月后,该男子再次起诉与妻子离婚。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女方手术后正处在恢复阶段,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故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在开庭时说,妻子徐某婚前隐瞒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史,而且二人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此前,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驳回。后来徐某多次到他的家中寻衅滋事,抢走共同财产,徐某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
被告徐某则表示,她婚前有先天性心脏病史,原告是知道的,婚后夫妻确因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2005年5月,她做了妇科手术。出院后,一直在母亲处居住休养,现正在恢复阶段,并需要定期检查,而且她的腹腔内现仍有肿物存在。徐某表示,夫妻二人的感情并未到破裂离婚的程度,她也未到原告处无理取闹,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后,法院查明,2005年5月,被告住院进行了摘除子宫的手术。出院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05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处理生活事务上应相互协商和谅解,共同搞好家务。被告因病住院进行了手术,现正在恢复阶段,原告应给予理解和照顾,同时也应给双方一个再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坚持离婚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