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果虐待行为非常恶劣,致使被看护的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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