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时间:2023-06-11 10:15:55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在西方国家适用已有时日的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也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和法律实务界的积极探索。这一突破传统法治价值取向的司法制度符合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现代法治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对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意义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略陈己见。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和解必要性可行性构建

和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关系、人文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发展的理想境界。在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征途中,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的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回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当务之急。目前,在许多省、市实行的刑事和解制度便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举措。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自上个世纪70年代在西方一些国家适用以来,随着世界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该制度已被众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这一具有异域特色的刑事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虽已移植,其前景如何,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探讨。本文拟就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略抒已见。

一、刑事和解制度之内涵

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会商、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具结悔过、赔偿、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司法机关认可,从而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制度。它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种产物,不同于报应性刑罚仅通过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限制来惩罚和打击犯罪,是一种有害的正义、减法的正义,而是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和加害人顺利回归社会为目标,旨在弥补传统刑事司法忽视被害人利益的不足,促进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平衡。它不仅顾及被害人对于加害人的报应需要,而且注重被害恢复的需要,包括物质恢复与心理恢复这两方面的内容,兼顾了公正与效率价值,是无害的正义、加法的正义;刑事和解与刑事诉讼中的调解仅限于自诉案件不同,其范围可以扩大到许多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也有别于私了,私了是不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自己的一种处分,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案件的处理方式,实现了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有机契合。

二、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之现实意义

刑事和解的重要价值在于使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趋向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其积极的现实意义日益彰显。

(一)有利于被害人权益的切实保护

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是犯罪分子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由国家行使公权,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施以刑罚,不允许和解,而真正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其诉求被忽视。而刑事和解增强了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围绕被害人利益保护这个核心问题,以加害人的如实认罪和真诚悔罪为前提,使得被害人在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中,让犯罪分子明白其加害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利益造成的危害,也让被害人能够了解加害人的犯罪动机,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和经济赔偿,及时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修复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减轻被害人的恐慌、焦虑等心理,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

刑事和解使犯罪分子因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而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得以从轻处罚。这样,犯罪分子充分体验到社会和他人的宽容和温暖,更加切实地感受到自己行为给他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否定;避免了犯罪分子因被监禁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再犯罪;避免了犯罪分子因入狱而家庭破裂的隐忧;避免了犯罪分子经长期监禁后被释放对社会的疏远感和不适应感。这些都有利于犯罪分子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近年来,某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实施刑事和解机制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176件,其中非刑罚化案18件,处刑轻缓化案158件,教育挽救未成年人89人,相关涉案人员回归社会后,无一人重新犯罪,其中14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就业,27人顺利复学。

(三)有利于诉讼经济

诉讼经济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复杂的内外环境,利益格局的调整,刑事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的比例越来越高,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求得司法手段的最大效益无疑是司法活动重要的价值追求。而刑事和解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都不需要特别的物质或精力上的准备而进行坦诚交流,案件承办人可以快速地确认符合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利益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结果,对案件作出及时的处理,司法机关能够更加有效地集中人、财、物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不必过多地动用监禁刑,也避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因为被监禁受到交叉感染,出狱后可能再走上犯罪道路而被再入狱的现实危险。这样,大大减少了诉讼程序成本和羁押成本,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最大节约。

(四)有利于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刑事冲突是与和谐格格不入的。刑事和解与以往对于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仅仅通过打击犯罪进行表象恢复不同,更多地融进了人文关怀,注重发挥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能动作用,为双方营造了对话的氛围与空间,使被害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修复,化解了被害人因报应心理的驱使而采取报复手段的危险,加害人因为能够认罪悔罪并积极承担责任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而获得了从轻处罚,甚至不必失去人身自由,不必中止学业或工作,使加害人及其亲属感受到时刑法的宽宥和社会的温情,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以最少的资源耗费、最短的时间得到了被害人、加害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积极的、全面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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