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
时间:2023-05-02 17:30:52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零九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解释与适用]本文是关于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本条是保险法修改后增加的新规定。

当前,保险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保险企业组织结构日趋复杂,不规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可能侵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独立性和资产安全。个别保险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保险公司必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在保险公司资产与关联方之间构筑“防火墙”,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07]2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侵害本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资产。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投资者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以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本占用、贷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本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货物、服务、担保或其他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的议事程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关联方参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交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修正案特别增加了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改正的,可以责令转让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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