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公积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上述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上述单位的职工,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该具备以下方面的条件:
(1)国家机关必须为其公务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其所在的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未与单位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
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公务员及职工,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从以上条件来看,户口问题不是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户口不在本地而拒绝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这一方面不符合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也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地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与户口及档案所在地无直接关系,并且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时也不受户口及档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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