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是否是协议离婚的主要责任部门?
时间:2023-07-03 10:34:34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协议离婚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男女应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协议离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离婚协议书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夫妻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可以成立的,但一份协议或者说一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件事情,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协议都可以成立,但未必是合法有效的。首先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婚姻登记处登记后方可生效。如果双方只是签了协议,没有离婚的,协议书成立但是不生效。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如有的离婚协议约定了男方的父母的房产归女方所有,显然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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