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档案违法行为
时间:2023-07-11 18:42:13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档案法规定属于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档案的犯罪有4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过失犯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失犯罪主要是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和过失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造成火灾成立失火罪的,情节严重的,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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