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单位、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将1999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令)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1999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仍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8%的,不得再提高,高于交存比例8%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财政拨款。
二、职工个人1999年公积金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该职工上年(1月到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三、1999公积金年度是指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资格认定等事项仍按《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1998〕5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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