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立案标准是一万元。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1、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2、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风险的防范的流程有如下几种:
1、严格资信审查;
2、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3、完善担保制度;
4、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5、加大打击恶意透支行为的力度;
6、提高网络科技水平,完善资金清算系统功能;
7、建立“黑名单”共事信息库。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定罪量刑标准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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