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
除此之外,在具体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上游犯罪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刑法191条规定的具体个罪,而应理解为类罪。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范围不应仅仅指刑法第294条规定的三种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一个类罪名,归属于这一类犯罪之下的标准是犯罪组织的性质和特征。
第二,对那些不能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比如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则不应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为其下游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洗钱罪,也就无所谓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了。
第三,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上述七类特定行为产生的非法所得所实施的洗钱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刑法规定反洗钱上游犯罪有几种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7种罪,具体如下: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二、什么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作为非法财产来源的各种己经实施的犯罪,也被称之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先行犯罪。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方面,上游犯罪是洗钱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洗钱行为就没有掩饰、隐瞒的对象,也就不会有洗钱犯罪。
另一方面,洗钱犯罪反作用于上游犯罪,对上游犯罪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下游的洗钱犯罪一旦成功,对上游犯罪将产生支持和鼓励的推动作用。有观点认为,洗钱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打开了通道,使上游犯罪能得到良性循环,从而推动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双向发展。
因为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之间的这种关系,所以对上游犯罪的界定对于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进而遏制上游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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