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已于2000年6月26日由建设部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采暖和制冷系统,为两个采暖和制冷周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两年;(5)装修工程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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