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没有诉讼时效,只有除斥期。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限。如果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将被消灭。
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不行使期限届满的,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消灭该权利。
一、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
居间合同没有约定期限,可以协商解除或行使约定、法定解除权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什么期间
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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