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的开始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最终调解协议之日起计算;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最终调解协议之日起计算协议达成后,公安机关未出具最终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自调解不成之日起计算;调解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这种情况就更为复杂,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损害,经审查能够证明是侵权行为造成的,自损害诊断之日起计算。
如果损伤明显,开始时间是损伤的日期;如果当时没有发现,开始时间是损伤的诊断日期,这似乎非常清楚,诉讼时效从治疗结束或确定损失的日期开始。在发生损害或者被诊断为损害之日,权利人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不能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只能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残疾来确定。因此,“受伤日期”和“确诊日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之日,应该扩大解释,即可以确定治疗结束或损失的日期。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因为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过程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不断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结束,诉讼时效从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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