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担保借款合同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时间:2023-07-06 21:54:19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二)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三)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四)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担保借款合同不成立就是指合同无效吗?

二者并不是同一的概念。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典》理论一直未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也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问题。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从未采用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要件,来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实践极少区分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问题,对那些不成立的合同一般均作无效合同对待。

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通常要确认合同无效,而不会考虑是否存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然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通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

从实践来看,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这些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也没有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问题。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有助于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无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是有借款合同最终没有成立,那就说明双方在签订这个合同时,要么就根本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要么就是其中一人提出来的意见没有被对方所接纳,总之就是没有协商清楚,也没有经过合同订立必须要经过的要约与承诺阶段,所以这个合同最终根本就没有成立,但是合同没有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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