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市延平区补发婚姻登记证办理的地点
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北路3号延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窗口
二、南平市延平区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办理条件
1、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
2、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即原发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4、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
三、南平市延平区补发婚姻登记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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