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根据哈尔滨《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2007年)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120元;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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