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
体制内人员怎么缴费?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基数执行与企业相同的300%封顶,60%托底的政策,也就说本人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而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解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我们目前在养老金方面还是存在着不同的保障的制度。那么这种不同的制度之间还是存在着待遇差,特别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来讲,不缴费但是他的待遇水平比较高,容易引起其他社会群体的攀比。
再一个,我们过去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他的养老金是根据他退休前的工资来决定他的待遇水平的,不能够充分体现他整个职业生涯中对于社会的贡献。那么通过改革以后他个人要缴费,那么长缴和多缴他的待遇水平也会相应地提高。
亮点二: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解读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亮点三:
除了养老保险,又有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我们基本养老保险是保基本,它主要体现公平,那么这样一个我们的这个职业年金就要体现效率,体现人的贡献。同时我们养老保险主要由政府来举办,政府来主导,那么我们职业年金这个应当是主要是这个市场主导来选择。
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实现我们这个政府与市场分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并用。职业年金的建立也有利于对这个机关事业单位这个待遇,它是一个重要一个补充。因为我们在整个过程当中还要做的衔接,做到平稳过度。
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待遇衔接和平稳过度,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进程。
亮点四: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亮点五:
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帐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帐户里的余额都可以继承。
亮点六:
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亮点七:
视同缴费背后的钱谁出?
在此次改革中,视同缴费年限备受关注,其意义为: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也就是说,2014年10月1日是一个节点,在此日期之后到方案生效之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要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补齐个人账户,在此日期之前的则按照已经缴纳养老保险对待。
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相对独立有利于空账,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利于空账自我平衡,而不至于占压和挤压现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这也有待于国家就公职人员账户兑现,出台更加清晰的资金保障及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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