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孩子户口可以迁移到爷爷名下。
迁移户口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父亲去世孙女是否能够继承爷爷的遗产
爷去世时遗产没有分割,后来爸爸也不幸去世,那孙女对爷爷的遗产能继承多少
案情简介
老李和老王是夫妻,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军,小儿子李文,老李和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套房,写的双方名字。老李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没有分割,由老王居住,后来小儿子李文不幸去世,有一个女儿佳佳。2021年老王去世时,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大儿子李军,小儿子李文的妻子和女儿佳佳则认为他们也有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房子是老李和老往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李去世后,该房子属于老李的份额是他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老李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老李的份额(房产的1/2)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老王、李军、李文平均分割,各占财产总额的1/6。老王留有遗嘱,其中属于老王的份额(1/2+1/6)应该由李军继承。
因为小儿子李文在老李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所以涉及到一个转继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但是,被转继承人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遗产份额,是应该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还是继承的全部财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拿出一半留给其配偶,剩余的一半再由其继承人平均分割呢这就涉及转继承的性质问题,即转继承的客体究竟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该条规定中,转继承的客体视为继承权,所以被转继承人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遗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直接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所以,在老李去世时,李文就已经取得了1/6的份额,当时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状态,所以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财产份额本身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先拿出1/12给到李文的妻子,剩余的1/12再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
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个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即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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