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党组织对违纪违法的党员是可以进行纪律处罚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党员犯罪中止是否还要处分
党员实施犯罪活动的,如果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党纪要进行处理,但要依据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进行处理,例如构成犯罪的,一般是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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