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包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其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
部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对户的存在没有影响,因此此时不发生任何继承问题,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即可。
一、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提出的建议
基于上述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想要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将农村土地的“生存保障价值”和“效益价值”结合起来,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走“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充分发挥家庭成员潜能为手段,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经济实体。这种模式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农场主的农业经营素质较高,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有持续发展的能力。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股权合作化大陆可以明显提高农村土地的效益价值,但是这种股权合作化道路受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实现的很好,但在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却很难实施。所以,笔者认为,“家庭农场”模式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具有较好的普适性,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生存保障”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完美结合。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近、有偿地流转给农业能手和农业大户并从中获得流转收益,而受让的农业大户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进行高效经营。但这种模式必须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限明晰和登记制度完善为前提。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承包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整个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当承包的农户有人死亡,承包经营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直至承包合同期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农村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可以被继承。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的死亡并不会影响其他成员的经营权。但是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合法权利,继承人可以继承。对于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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