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为公司按照个人月度基本工资或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其缴纳社保及个税的基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费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这里的月平均工资指的是税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年终奖等收入项目。上一年度指的是上一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一般是在每年的四月到七月进行调整,2021年上海市的社保缴费基数继续是按照2020年的标准执行,其标准为: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参考标准为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339元/月,因此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8017元/月(9339元3倍);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延续2019年的标准,为4927元/月。
上海市社保基数的调整
2016年上海市将按照“1+1+0.5”模式调整社保缴费比例、基数,具体的调整方案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
调整后,社保缴纳比例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分别为29%、13%、2%、0.5%和1%,其中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为21%、11%、1.5%、0.5%和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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