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许女士是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人。2001年7月20日,其丈夫以做生意为由要求许女士帮忙给他借钱。许女士向娘家的亲戚处借了3.5万元交给丈夫,丈夫向许女士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许女士3.5万元,并约定3年内还清。2002年1月28日,因双方感情不和,许女士和丈夫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欠款期限届满后,许女士找到其前夫要求归回欠款,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许女士拿着前夫打的欠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夫偿还欠款3.5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许女士的前夫发表了不同观点。他认为,其并未向许女士借款,在出具欠条时,与许女士仍是夫妻关系,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在与许女士离婚时,曾向其多次索要该欠条,但其都说丢了。现许女士要求还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许女士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夫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许女士要求前夫偿还欠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许女士前夫所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是夫妻间开玩笑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院判令许女士的前夫偿还欠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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