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股东除名?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二、股东除名的流程是什么?
(1)通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2)
如其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出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具有提议权的机构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做出决议的事项、各方表决权(由于被除名股东不能参加除名决议的表决,尤其应该注意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通知各股东;
(3)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的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
(4)公司持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
(5)
如工商行政部门不能认定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的效力,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持法院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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