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会偷偷查看旅客住宿记录吗?
时间:2023-11-24 03:01:05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搜查时,侦查人员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在搜查时,如果发现有违禁品或者犯罪证据,应当立即扣押或者扣留。需要扣押或者扣留犯罪证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或者扣留决定书》。扣押或者扣留犯罪证据,应当立即将被扣押或者扣留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

一般而言,我们不建议随意查询。当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或荣誉权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搜查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搜查的范围,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法律依据等。

公安人员随意查住宿记录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善意第三人进行盘问、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盘问记录或者检查笔录,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对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场所直接予以扣押或者扣留。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公安人员随意查住宿记录的行为是违法的。

我们不建议随意查询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或荣誉权。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然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善意第三人进行盘问、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盘问记录或者检查笔录,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和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对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场所直接予以扣押或者扣留。因此,公安人员随意查住宿记录的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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