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拓宽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接受市残联维权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申请免、缓交诉讼费、上诉费、执行费、保全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事故鉴定费、人身伤残鉴定费、人身损伤程度鉴定费、各种鉴定费和其它有关诉讼期间的费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范围: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发生劳动、婚姻、经济、人身赔偿等纠纷的;虐待、歧视、遗弃、侮辱残疾人的;刑事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的等需要接受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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