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赔偿责任减轻的情况有哪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又同时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二)比如说,雇主应在施工前向施工人员强调说明戴某些防护用具,因雇主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应承担部分责任。但雇员应该知道不戴防护用具的危害性,据此应对自己不戴防护用具这一重大过失承担责任,所以雇主的赔偿责任可减轻。
二、雇员受害责任有哪些
(一)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则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即选任、指挥和监督雇员的行为,也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雇员必须是雇主所选任,并接受其监督的劳动者,其与帮工不同: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雇员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
(二)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这里所说的在雇佣过程中,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不论是因工受害,还是雇佣活动以外的第三人致害雇员,雇员都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雇主在第三人致害雇员时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雇员受害与执行受雇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不管雇主和雇员的主观意志如何,雇员的行为在客观上与执行事务有内在联系,就可认定雇员的行为与执行事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现实中,不管是雇员自己不小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还是有其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此时都是可以向雇主索赔的,但要是有上述几种情况下的话,那么雇主赔偿责任减轻。也就是说不会按照实际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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